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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資訊》

07-5

案例分析

 

 

 

類型: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

「交通與安全」月刊:二八七期案例(八十三年十一月)

瓦釜雷鳴 (序)

        在這個單元裡,本小冊子推出台灣省有前交通處主辦的「交通與安全」月刊自民國83年(1994)5月的281期至84年(1995)8月的295期所刊載的14個行車事故案例分析,作為了解政府機關壟斷鑑定工作的資料之一,要說明的是這些案例都是來自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而擔任分析的人除了是當時的覆議委員外,而且還是曾獲得省主席頒獎的優良鑑定人,可見這是很了不起的,但實際情形又是如何?讀者諸君看了就知道;至於為什麼要把14個案例全部推出,這是希望大家了解全貌,而不是哪壺不開提哪壺。
        這些案例都是10年前的事了,10年後的今天又是如何?有無改善?就請大家看看省主席推薦的另外兩個單元吧!
        一個仍舊是「覆議會」的,另外一個則是「鑑定會」的代表,都是很精采的,只不過是精采的負面教材而已。

 

一、案情摘要:
(一)路況:雙向二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交岔路口,有號誌、限速四○公里。
(二)天候:晴天、白晝。
(三)經過情形:某乙駕駛重型機車沿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肇事地點,被同向在快車道行駛之某甲駕駛之半聯結車右轉時擦撞肇事。
(四)車損(略)


二、原案例分析情形:
(一)甲車與乙車同向行駛,甲車右轉、乙車直行,甲車先行轉彎有道路優先使用權。
(二)甲車轉彎時超作不當,跨壓快慢車道,且未注意右後直行車為肇事之因。
(三)乙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之因。
(四)適用法規:道路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及第九十四條,道路管理處罰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三、問題與說明:
(一)顛倒是非、大錯特錯:
案例謂甲車先行轉彎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並引用「道路管理規則一○二條第六款」以為依據,其實這是大錯特錯的,因為:
1.我國根本就沒有「道路管理規則」這種法規,鑑定人怎可自己立法?
2.如謂「道路管理規則」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誤,也是大錯特錯的,因「安全規則」第一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是:「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由此可知,該第六款有兩種不同的規定,案例將之同時並用,豈不是大錯特錯。
事實上,問題還不是那麼簡單,因為依據交通部71.8.13.交路字第一六八二○號函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係指對向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進規定」。查本案的雙方車輛係同向行駛,顯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因此,即使案例因用的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也是大錯特錯的,因為他們不是對向行駛。
3.本案應適用交通部63.12.11交路(63)字第一一二四五號函所釋示的「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轉,應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型車輛先行」之規定。可見本案的機車(直行車)才有優先權,案例顛倒是非,所以大錯特錯。


(二)適用法則不當:
除了前述的「道路管理規則」是錯誤,以及即使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也是錯誤的以外,案例引用的「道路管理處罰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也是大錯特錯的,按該款規定:「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這種規定與轉彎車讓直行車或直行車讓轉彎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何干?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也錯誤:
案例謂「乙車(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之因」也是錯誤的,按甲車(轉彎車)既確定其有優先權,則直行車之乙車的適法行為是「應停讓」甲車先行,這裡的「應停讓」即寓有「應注意」的義涵,因此,直行車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而是「未停讓轉彎車優先通行」的義涵,因此,直行車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而是「未停讓轉彎車優先通行」的問題。這裡的理論基礎是「應停讓」為重行為,「注意車前狀況」為輕行為,基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原理,所以不能用輕行為,因為輕行為應被重行為吸收。


(四)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
案例謂「甲車轉彎時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按甲車既確定其有優先權,則已車即有停讓義務,二者之間一動一靜,雙方之行為已失其聯絡,行駛間之轉彎車對於停止間之直行車並無應注意之標的,同時還可信賴直行車駕駛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考慮其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不正當行為的義務,案例對於一個沒有義務的甲車隨便戴上一頂「注意」的帽子,這是在說明甲車有注意乙車違規的義務,於法於理均有未合。


(五)標題也是錯的:
本案是直行車與轉彎車誰有優先權的問題,既然案例已確定轉彎車優先,它的標題自應以「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為宜;但案例的標題卻是「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顯然未中肯綮,案所謂「右轉不當」是屬於轉彎車單方面的行為,由於不涉及權利義務的問題,它應接受的是行政罰,與肇事責任無關。


(六)其他:
1.聯結車應為半聯結車。
2.機車騎士應為機車駕駛人。
3.未帶安全帽與肇事無關。
4.直行車遇大型聯結車轉彎應保持安全間隔,簡直不通之至。
5.大型聯結車轉彎時…並應注意右轉來車,可謂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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