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提醒您,開車騎車要遵守交法規,就來看這個案例!去年高雄一名顏姓男子,開車行經仁武區澄觀路與水管路交叉路口時,撞上一名騎車的婦人,造成婦人傷重不治,家屬告顏姓男子過失致死,但是,檢方跟交通事故鑑定委員從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認定是騎車的婦人沒有依照兩段式左轉,才會被後方直行車撞上,因此檢方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事件省思~陳站長每天要看車禍,每天都很難過,但無奈,政府對車禍改善無方(因為體制停留在傳統舊觀念),使得車禍每天在各地發生,死傷不斷持續(#台灣每年車禍超過30萬件,造成每年至少2千人死亡、20萬人以上輕重傷)~

以本案中的情況為例,這種情況根本是到處在發生(只是沒有發生車禍而以),而因為不當行駛,本來就會增加車禍機率數百倍,卻被政府漠視,讓人民身陷危險的環境中(環境體制的改革,關鍵在政府,若政府不能改,民眾難以改變法規、改變相關部會、改變不當設施….所以關鍵就是政府)~

改善車禍,絕對不是「交通部與警政署的專業及責任」,而是需要「跨領域整合改革+全民責任」

一、#跨領域整合
駕駛習慣改善,需要行為導正等專業,再加上教育學習專家、現場管理經驗、科技工具整合運用、交通訊息整合與發佈、民眾交通素養提升(輔導與資格審核)….

二、#全民責任與素養提升
別再把交通等相關責任,一股腦往交通警察、司法、交通部門推責,人民必須參與並投入交通基礎專業,否則,人民不會對「交通認知」正確認知,也不會去提升責任,因此,把責任適度移轉給全民,讓每個人有某種程度的責任,才能讓人民去學習與負起責任~
(例如:當別人有不當行為,任何學習正確行為的人,都可以去糾正或舉發,讓不當行為被導正,而不是放任,最後使得那些不當行為,持續存在與擴大,危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三、#相關資源與專業整合
(如果只是有權威,卻不是整合專家,不適合當召集與領導,因此,整合與領導權威,才是改革關鍵重點),階段性與小範圍密集進行改革模式研究,並將其完整記錄,然後獲取寶貴的經驗,將經驗透過「輔導執行小組」,協助全國各地相關單位,進行有計畫性的推展~

四、#促進交流與經驗分享平台(網站):
讓各部會的資訊能夠整合,並且在網站架構與呈現能夠一目了然(不是工程師導向的瀏覽介面,而是視覺科學心理專家設計的瀏覽介面)

五、#手機APP的程式運用(特別是語音功能):
手機操作,不適合開車與騎車、走路等使用,因為憑視覺方式操作,會導致駕駛人視線離開車前,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但手機若將功能用「語音輔助」,可以使得行車更安全,因此必須確保語音使用的狀況,並促進語音操作的熟悉與習慣~)
手機語音功能,可以包含超速提醒、闖紅燈提醒、停車提醒,甚至車輛感應與手機整合,就能大大提升駕駛人對車況的完全掌握(例如胎壓、水箱、油等車況訊息)
另外,就是導航,包含附近停車導航(避免邊開車邊找車位的危險與妨礙交通問題,但停車格數位化整合系統是關鍵)

———————————————————–
~騎士「高雄式左轉」遭撞死 肇事駕駛不起訴

#機會教育~
車禍的肇事責任,有無並不是靠情緒與感覺,因為那樣交通秩序就會大亂。
但當今的問題是,全民對「交通規則」一知半解,顯然對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政府不去提升全民的交通素養(其中關鍵就是了解交通規則,才知道如何遵守,而不是處罰違規,受罰的人不但仍然不熟法規,將來還會繼續再違規與深陷危險中~)

車禍肇事責任有無,均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而不是法官自行判斷。
若違規人係突然轉彎導致另一駕駛人無法即時察覺與預防,那麼違規人自當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這不是人情道義的問題,而是交通秩序的問題,如果許多人都不懂、都依其人情道義在開車騎車,交通不就大亂了~)

如果,要避免「自己無辜、沒有天理」發生,那麼就請「遵守交通」,不遵守,沒人能保證其安全,更可能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而造成別人傷亡~

每天在關心車禍,每天看無數的生命在危險中徘徊,卻只能無奈嘆息,政府這麼多資源與人力,都看不到問題關鍵?所以才會認為,政府的體制過於傳統、形式化,才會讓同樣的問題,一再的發生~

PS.以高雄火車站前的X字形斑馬線,根本不夠完善,也不適用(因為沒有多少人懂,更別說遵守,使得該斑馬線設置後,就一直沒人去管理與設法改善,那不就成了陷阱,陷人民於危險而不顧)~類似X字形僅適用於日本或台北人多的交岔路口,不適用於習慣違規、不強化宣導、人潮稀少的地方,設置後竟然就放著不管,頂多只是叫警察去站崗,偏偏這是最不週全、形式化處理事情的態度,當然不可能改善,這就是傳統體制的思維,造成當今社會交通秩序難以有效改善的原因~

文/陳站長 2017.06.22


有關機車怎麼左轉?
1.依標誌規定左轉
2.沒有標誌的小路口,通常是先靠內側(但不要跨中線),然後可以直接左轉
3.車流大,若往來車輛多,則通常先騎到對向再左轉比較安全。

相關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2023/11/0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