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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站長:高雄瓦斯鋼瓶(桶)相關問題彙整

Submitted by on 2011/01/23 – 01:53

最新狀況:2015年4月搬家後第一次換瓦斯

沒想到業者要求即將到期(檢驗期)的瓦斯鋼瓶要另收檢驗費300元(我覺這部分沒什麼問題),但竟然換給我的鋼瓶是70幾年的舊鋼瓶(原來我的鋼瓶是九十幾年的),沒想到被店家擺了一道~

提醒大家特別注意:叫瓦斯時,請特別注意你的鋼瓶是民國幾年出廠(於瓦斯鋼瓶標示左下角),然後送來的鋼瓶是民國幾年的(最好是九十年以後的~因為鋼瓶太舊、生鏽較不安全~)

 


高雄搬家

 

台灣一半以上瓦斯鋼瓶(瓦斯桶)使用超過20年

最近有高雄民眾因換瓦斯(鋼瓶),才知道逾期,且與最初檢驗日期(製造日期)竟然已30年之久,後來相業者詢問才發現,原來坊間仍普遍存在逾期鋼瓶未定期送驗,這些逾期未檢驗的瓦斯鋼瓶,成了住家與小吃店不定時炸彈!

 

 

民眾幾乎不會去注意「瓦斯桶檢驗日期

其實每支瓦斯桶(瓦斯鋼瓶)都必須要附檢驗日期,上面會有合格檢驗日期與最初檢驗日期,以確保瓦斯鋼瓶的安全性,提醒消費者注意,並定期更送檢或更換鋼瓶,以保障瓦斯使用之安全。

 

高雄瓦斯逾期鋼瓶瓦斯行竟不退押金,新瓦斯桶要再付一千七

民眾說:換瓦斯時經業者提醒才查看「檢驗日期」,回應業者說已經過期半年,業者竟說:「瓦斯鋼瓶屬買斷,所以無法換新,必須由顧客付一千七買新瓦斯桶」讓消費者變冤大頭,因為民眾說那鋼瓶是之前付費買的,如今因為超過檢驗期限而不回收,讓民眾氣憤不平。

對於瓦斯鋼瓶超過檢驗期限須另付費買新鋼瓶,向消基會反應,但答案仍不能被消費者接受,消基會請消費者轉向瓦斯公會詢問看看,於是消費者又再撥電話給瓦斯公會,由公會總幹事非常客氣,表示這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業者早期換鋼瓶時並未強制要求檢驗,所以舊的瓦斯鋼瓶就這樣在市面上流通,後來因為消防法強制規定必須定期送驗,否則將重罰,導致業者不願承擔損失,也不願再冒險將瓦斯灌入逾期鋼瓶,若因此被查到要被重罰二萬以上,所以消費者與瓦斯業者才會發生消費爭議。

 

爭議可由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契約做保障

由於住家使用瓦斯鋼瓶,會遇到叫A店家新的瓦斯鋼瓶,後來因搬家換成B家瓦斯鋼瓶,所以A家瓦斯行業者不願承擔損失(即瓦斯桶空瓶之成本),因此這是換鋼瓶時,雙方最主要的爭議點。

其實消防署有提供契約,民眾可前往下載或另諮詢:

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WORD檔)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WORD檔)

 

相關新聞:偽造瓦斯合格卡10嫌送辦

2011/06/17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七隊破獲涉嫌偽造桶裝瓦斯定期檢驗合格標示卡集團,起出500 多張偽卡及製造機具,逮捕製造及使用偽卡的高屏地區瓦斯行業者10人,今天函送法辦…

(完整新聞內容來源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7/5/2thl6.html

 


訊息來源
相關訊息內容

內政部消訪署
常見問答

Q:買液化石油氣(瓦斯)一定要跟瓦斯行簽訂供氣契約嗎?萬一瓦斯行不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該怎麼辦?
A:消費者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皆應與瓦斯行簽訂定型化契約範本,透過契約簽訂才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如瓦斯行拒絕簽訂契約時,為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建議改向其他瓦斯行購買。Q:消費者每次更換瓦斯桶時,都需要重新簽訂契約嗎?
A:消費者於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應向瓦斯行要求簽訂供氣契約,之後繼續向同一家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則不需重新簽訂契約。Q:瓦斯行如強迫消費者購買瓦斯桶,消費者應如何處理?
A:依照「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瓦斯桶所有權為瓦斯行所有,消費者僅需支付瓦斯桶保證金,未來不再購買瓦斯時,瓦斯行應依契約第11條規定,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消費者。Q:瓦斯桶內瓦斯沒用完可不可以退費?
A:瓦斯桶內殘餘之瓦斯,依照契約第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要求瓦斯行退還未使用殘餘瓦斯之價錢。Q:瓦斯行送來的瓦斯桶常常都是快要到期的瓦斯桶,消費者該如何處理。
A: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可透過契約第2條規定,要求瓦斯行提供之瓦斯桶應有相當之有效期限(至少10日以上)。Q:消費者與瓦斯行購買瓦斯發生消費糾紛時,該如何處理?
A:消費者如與瓦斯行發生消費糾紛,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反應,並由相關單位依照簽訂之契約內容協調處理。Q:消費者與瓦斯行簽訂契約時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A:消費者與瓦斯行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閱讀契約內容,另應確認該瓦斯行是否加入瓦斯公會,並擁有會員編號。Q:消費者早期向瓦斯行購買之瓦斯桶該如何處理?
A:依照契約第5條規定,如果消費者於簽訂契約前已持有瓦斯桶時,可與瓦斯行透過推定方式決定該容器之保證金價格(不得低於300元)。舉例說明:如該保證金推定為500元(消費者不需另外支付瓦斯行該筆500元費用),未來消費者不再購買瓦斯時,並將容器歸還瓦斯行時,瓦斯行應退還消費者500元。Q:消費者應如何確認瓦斯桶內灌裝之液化石油氣沒有偷斤減兩?
A:瓦斯行將瓦斯桶送至消費者家中時,消費者應要求瓦斯行提供磅秤量測瓦斯桶總重量是否與標示卡(鋁牌)打刻之「容器規格」及「容器實重」相加之和相同。舉例說明:「容器規格」20公斤,「容器實重」22.2公斤,則瓦斯桶灌裝後重量應達42.2公斤才符合規定。Q:消費者如何向瓦斯行要求退還殘氣?
A:消費者於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應與瓦斯行簽訂供氣契約,之後每次於瓦斯行更換容器前,應請瓦斯行提供磅秤,量測容器實際重量,扣除標示卡(鋁牌)打刻之「容器實重」後,依當日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舉例說明瓦斯桶使用後總重量以磅秤量測為23.2公斤,扣除「容器實重」22.2公斤,則剩餘殘氣為1公斤。Q:消費者如何辨識容器製造年份及是否為逾期危險容器?
A:瓦斯桶開關後方均應懸掛合格標示,合格標示左下角「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所打刻之日期即為容器製造年份;另合格標示左上角「下次檢驗期限」所打刻之日期即為容器有效使用期限。Q:消費者如對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品質、灌裝重量(偷斤減兩)、殘氣退還等事項仍有疑義,應如何查詢?
A:消費者如對購買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品質、灌裝重量(偷斤減兩)、殘氣退還等事項仍有疑義,可電洽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查詢(電話:02-27721370、石油及瓦斯組),或至該局網站之熱門點閱下油價資訊查詢(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

內政部消防署
民意論壇

感慨的瓦斯人:
十幾年前接手父親瓦斯行後
從一天銷售100桶..到現在的不到30桶
從雇用兩個員工送瓦斯..到現在自己送
比較高興的是..剩下的都是死忠的客戶和朋友
我還有錢賺
在這裡看到這麼多的抱怨..真的很感慨
這都是瓦斯行自己惡性競爭造成的
這十幾年..同行降價100元至250元搶我客戶
他們的手段有下面幾樣
1.爛鋼瓶換我好鋼瓶..2.他們鋼瓶不檢驗..3.他們瓦斯少灌
去年開始..爛鋼瓶..鋼瓶不檢驗..瓦斯少灌等問題
報紙電視才報導..政府也才開始重視
我感覺正義雖然慢了來..但終於來了..心裡很高興
這裡很多都在抱怨政府..但是我要說政府加油
這裡有同行說..有一客戶8個月用1桶瓦斯..他不賣
我半年左右用一桶瓦斯的客戶很多
因為都是死忠客戶..我超過20年以上的瓶子不多
雖然客戶用的時間久..但賣的價錢高..事實上利潤還不錯
這裡的同行「無耐」說..壓毀的瓦斯桶檢驗場不讓他領回
鋼瓶回收後一公斤抽一塊錢..開關一個抽一元
我看法不一樣..因為領回的瓦斯桶我沒地方放..
而且很臭..也不好賣..檢驗場幫我賣..反而減少我麻煩
檢驗場告訴我不合格鋼瓶有檢驗成本及處理費
會從賣掉的錢扣減後剩下的再退給我
和檢驗場討價還價後每支扣70元(包括開關)
大概是正常檢驗費的一半..我覺得合理
憑良心說..檢驗場不是抽佣而是收取檢驗成本..
依「無耐」說的1支鋼瓶也只有扣20幾元..算是很扣很少
同行們..別浪費時間在這裡抱怨了..
應想想在這混亂的局勢裡..要如何生存和布局才是重要
至於如何生存和布局..因每家區域及成本不同
自己就應好好想想了
大家加油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網站諮詢回應

發表日期 : 2010-10-10 13:55:00
發表人 : 友
內容 : 你好我倒天叫了一桶瓦斯桶 他檢驗時期是99年11月16日 ,桶子的出場期是63年的….
那算合法的嗎?Re:瓦斯桶
回應日期 : 2010-10-11 09:15:00
回應人 : 網站管理者
回應內容 : 已請本局業務單位回覆您的寶貴意見,近期請留意本板回覆內容,謝謝!Re:瓦斯桶
回應日期 : 2010-10-12 08:52:00
回應人 : 網站管理者
回應內容 : 台端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瓦斯行所送鋼瓶檢驗時期(下次檢驗期限)為99年11月16日,因尚未屆期限,該鋼瓶未逾期尚屬合格。另液化石油氣鋼瓶為確保品質,瓦斯行應定期將鋼瓶送驗,以台端所述鋼瓶(出廠年為63年)為例,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該鋼瓶因使用年限已逾廿年故需每年送驗,倘經容器檢驗場檢驗合格,則該鋼瓶仍屬堪用狀態,若台端有發現瓦斯行所送鋼瓶其下次檢驗期限已逾期,可逕向119專線檢舉,本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感謝台端對公共安全之關心,特申熱忱。
敬祝 安康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敬覆※本留言版內容需經本局網管人員審核後方可顯示且保有修正留言之權利。

格外有格。別有一格」部落格

瓦斯桶檢驗費(造證,可不看)
2010/07/21 15:19:27
親愛的Jenny:
今天發生一件令人想不到的事。
週一,19日,我們叫的瓦斯,今天我突然想起查看一下,瓦斯筒上的下次檢驗日期為99年8月18日。時間不到一個月。我打電話去瓦斯行,電話********,向老闆娘反應,老闆娘答覆說,已經登錄在電腦上,下次回收瓦斯桶的時候,不會另外收瓦斯桶檢驗費。還記得我們搬來時,房東好意讓我們用完剩下的瓦斯,但因過了檢驗日期,被老闆娘收了500元檢驗費,此後我才特別小心。我還問老闆娘貴姓,她說姓鍾,我說鍾太太嗎?她回答說是鍾小姐。我還告訴她,我已錄音存證。以後我們叫瓦斯要小心一點,現在我在這裡寫下來,也是替我們造証,怕口說無憑。

 

本台整理「瓦斯安全與消費權益」資訊:

1.叫瓦斯桶務必確認送驗日期:

 


瓦斯鋼瓶(桶)檢驗:過期的瓦斯鋼瓶範例(上圖)

 


瓦斯鋼瓶(桶)檢驗:合法的瓦斯鋼瓶範例(上圖)

 

2.與瓦斯行簽訂契約

3.可請業者先幫忙送驗(付500檢驗費)

4.如送驗不過或業者認為不能通過檢驗,建議花一千七購買新的瓦斯鋼瓶(瓦斯桶)

5.新的瓦斯鋼瓶送驗期限不應低於三個月(或明列於契約中)

6.若送的是逾期鋼瓶或有爭議,可向相關單位反應或諮詢:

單位名稱
通訊與相關資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工作室:(03)8333234
comfoda@ms14.hinet.net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

線上申訴:http://www.cpc.gov.tw/onlineapply.asp撥打:1950 (消費者保護專線)
http://www.cpc.gov.tw/appeal4.asp

內政部消防署

民意論壇:http://www.nfa.gov.tw/DiscussionView.aspx?DID=850&CurPage=1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WORD檔)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WORD檔)
媒體爆料 檢具事實向媒體爆料(另搜尋各大媒體)

以上部分內容由高雄義消提供

 

最後提醒政府相關單位與民間重視:

強烈建議政府應補助汰換過期與超過20年之瓦斯桶,以避免業者不願承擔虧損而強迫顧客付費換新桶,同時可以確保消費者與店家使用既新又通過檢驗的安全鋼瓶,讓全民生活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

補助可能牽扯業者大量搜購舊鋼瓶,因此必須做合理與適量規劃,讓補助方案可以實質替換新鋼瓶。

另外須再立法或宣導,使用舊鋼瓶應涉及「公共危險」,因此強制民眾與店家所使用之鋼瓶應於期限內檢查或向就近業者申請,每件申請案之檢驗或代為更換等服務,比照「機車排氣檢驗模式」,讓業者能夠積極協助替換,一舉多得!